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含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同)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习、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人选报基层党组织备案,并指导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下简称《培养考察表》)。
在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经过所在单位团组织推荐,研究生还须听取其指导教师的意见。
第九条基层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入党动机等考察情况记入《培养考察表》,一般每半年一次。
第十条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基层党组织对于新转入入党积极分子,要认真审查其转入材料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一般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含外单位转入),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基层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和个别了解,广泛听取对拟发展对象的意见。座谈会内容需如实记录在《培养考察表》中。
近期(一年内)没有征求过党内外群众意见、或者多数人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基层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各基层党组织党校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培训结束后,学校党委党校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未能结业者,不能发展入党。
发展对象经过党校培训取得的结业证有效期为两年。参加过外单位基层党委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发展对象,经基层党组织认可,在有效期内可不再参加培训。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报基层党组织进行预审。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培养考察表》、座谈会记录、政审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成绩单(学生)、团内推优表(团员)、导师意见(研究生)等。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和培养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要求为:逐一审查相关材料,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严把质量关。
坚持全面把握党员标准,既要看其政治素质,也要看其能否在本职岗位上起模范带头作用。发展学生入党,要把入党动机、理想信念和学习情况作为现实表现的重要内容。凡有不及格课程,或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中等偏下的,情况无明显改变前,均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基层党组织要将发展对象的审核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进一步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教职工发展对象的公示范围在其所在单位,学生发展对象的公示范围在其所在年级,公示期限一般为一周。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基层党组织应及时调查核实,经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公示后,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不影响发展的,基层党组织向预审合格人员发放并指导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受和审批党员的重要依据。入党申请人要严肃认真按照要求填写,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有任何涂改,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伪造,时间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应向党组织报告或说明的其他情况,没有填写栏目的应另附纸说明。
支部委员会要对入党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投票表决、集体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所有预审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基层党委、党工委具有预备党员审批权限。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审批(审议)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被发展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谈话后,谈话人需及时地将谈话的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写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基层党组织汇报。
没有经过谈话的不能审批(审议)。
第二十七条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会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会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基层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议),并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接收预备党员后应归档的材料为: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培养考察表》、座谈会记录、政审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成绩单(学生)、团内推优表(团员)、导师意见(研究生)、《入党志愿书》等。
第三十条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对临时聘用、借调、在职学习等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流动人员,我校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在学校已经连续工作、学习两年以上的人员,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同意后,可以开展发展工作。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组织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基层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学时,青年教职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无故不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批准转正。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基层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基层党组织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基层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基层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公示、无记名投票,并组织部分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必须在其预备期满后召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到会。会上,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部委员会介绍其现实表现及教育、考察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与会党员进行讨论后,进行表决,做出决议,支部决议和表决情况写入《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转正申请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审议)权限同预备党员的审批(审议)权限。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议),并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委会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对批准转正的,写明党龄起算日期,对延长预备期的,应写明延长理由及期限。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归档的材料为: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培养考察表》、座谈会记录、政审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成绩单(学生)、团内推优表(团员)、导师意见(研究生)、《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季度鉴定表》等。
第四十条基层党组织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四十一条基层党组织对于新转入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基层党组织要重视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是做好党务秘书、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党委组织部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在完成发展党员的阶段工作后,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组织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相应清单后由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相关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基层党组织保存,待本人校内调动或调离学校时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东大委〔2011〕44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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